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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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27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 李竑億 即債務人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