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胡丹
劉志雄 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明和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8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3,52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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