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許庭瑄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 李典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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