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債務人 吳治忠
吳治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壹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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