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家銘具保人王品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品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品諺因被告巫家銘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專戶收據各1份附卷可憑(見執行卷第2頁至第3頁)。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被告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81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聲請人乃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經被告於105年9月10日由同居人即母親 鐘秋容 合法收受送達;具保人於105年9月10日由同居人父親王萬德合法收受送達。嗣被告於105年9月29日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准予易科罰金並分期付款,而於同日繳納第1期罰金後,即未再遵期到案繳納剩餘罰金,具保人亦未依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復拘提未獲等情,有送達證書4份、拘票1張、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以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執行卷第4頁至第10頁)。又查無被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見執行卷第11頁至第12頁)。綜此,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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