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1號
105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兼被告 巖清森 上列聲請人兼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均略以:聲請人兼被告巖清森(下稱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疾病、健忘及領有殘障手冊,且被告非故意傳而不到,被告案件已明朗,無串供之虞,會按時開庭、隨傳隨到,或每日到管區派出所報到;另被告家中有罹患老人痴呆症之
70、80歲母親臥病在床,需要人每日照顧,故懇請法官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返家照料母親、盡人子之孝道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713號),前經法官訊問後,認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民國105年11月1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上開理由請求交保,惟本院經審閱本案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前經本院通緝2次,有通緝書2份在卷可參,且此次為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是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原因。參以本案被告係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且所竊得之電纜線數量甚多,危害國民安全與社會安定,對公共及個人利益之危害甚鉅,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而被告是否坦承犯行,與本案有無羈押之必要並無直接關連,又聲請意旨所述尚有罹患老人痴呆症之70、80歲母親臥病在床,尚待被告照顧等情,固值同情,惟上開事由亦非本院審酌是否羈押或得否具保參考之事項,再者,聲請意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要件,從而,被告之聲請,顯無理由,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均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