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50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崇文 律師即 李善成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善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玖萬叁仟捌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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