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益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益德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益德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速偵字第6917號│偵字第749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486號│108年度中簡字第8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10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486號│108年度中簡字第884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日│108年5月27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0│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83│││94號│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