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9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密福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清開發停車場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2,72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