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告 杜崑雄
嚴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被告 林宗儒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
賴宇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9,003元(計算式:3,321,109+3,497,894=6,819,0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18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5,5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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