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胡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預估之訴訟標的價額,復未於訴狀載明被告「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之真實姓名及送達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及表明系爭土地起訴時被告所占用之面積及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金額、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及查報被告地上物占用之粗估面積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並提出所憑事證。
二、陳報被告「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宜蘭縣○○鎮○○路○○○○號所有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宜蘭縣○○鎮○○路○○○○號、宜蘭縣○○鎮○○路○○○○號、宜蘭縣○○鎮○○路○○○○號、宜蘭縣○○鎮○○路○○○○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均勿遮隱)。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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