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撤緩偵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家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明知被害人已聲請保護令,猶漠視公權力之存
在而為本案犯行,造成被害人不安,併斟酌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暨其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
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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