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63號原告 劉戡宇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複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 劉于菁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黃國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