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366號債權人 合勤 微笑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佑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秉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賴秉孝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號11樓之2」。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街○○號11樓之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賴秉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賴秉孝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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