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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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26號原告 陳正忠 訴訟代理人 楊政錡 律師被告 梁耀仁 訴訟代理人 梁芸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變更追加首帥建設有限公司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變更追加之訴駁回。
變更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其目的在得於事實審行言詞辯論,故均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83號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同年10月6日具狀變更追加首帥建設有限公司為變更追加後之原告,揆諸前開說明,其變更追加既非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告變更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