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京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京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大致如下:受刑人李京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8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14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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