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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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任忻(已歿)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3號、第8067號、第8068號、第12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5月8日在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