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嘉翔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折合銀元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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