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49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范胡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琰文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張祈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琰文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
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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