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84號聲請人張珮𥣞即運昇策略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運昇策略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羅家駒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運昇策略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運昇策略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運昇策略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呈送股東會及監察人承認在案,並選任羅家駒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羅家駒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公司股東臨時會節議錄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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