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905號聲請人 廖政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秋桃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本件聲請事項關於利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