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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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壹仟元」;理由欄內第一項第四行及第二項第三行關於「新臺幣64,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62,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定若有誤寫誤繕,參照上開解釋,亦得以裁定更正之,自屬當然。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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