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永淵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緝字第18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嚴永淵明知「地獄哪有那麼HIGH」電影視聽著作,係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未經告訴人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其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前某日,在桃園市○○區○○路○○號住處內,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自「LINE」群組上下載前開電影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檔案,重製存放在其所有之電腦資料檔案,其後復將已下載之檔案上傳至其向社群網站「臉書」申設之帳戶,而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觀看前開視聽著作,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采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嚴永淵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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