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彬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為何自95年7月28日起算。並提出歷史交易明細資料。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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