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26號
原告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承攬北大同文化園區設置勞動文化園區景觀改善統包工程所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卷附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1條第1項約定即明。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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