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7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吉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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