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傳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陳清傳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罪名│妨害自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59日,併科罰金新臺幣5│││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年1月21日│100年1月1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2077號│彰化地檢100年偵字第1704號││年度案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2371號│100年度交簡字第607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24日│100年4月11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2371號│100年度交簡字第607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17日│100年5月3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