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鄒秉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鄒秉辰於105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1,782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44,479元整、預借現金6,000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303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0,479元整自107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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