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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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 段建峯 被告 段建英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1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9,06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4㎡×公告土地現值37,300元/㎡×1/3=2,039,0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7,900元(即該建物之課稅現值)。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967元(計算式:2,039,067元+1,077,900元=3,116,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