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9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7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4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2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771號、第17774號、第17775號、第18984號、第19349號、第19674號、第20130號、第20575號、第2057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0156號、112年度偵字第1534號、第6073號、第6479號、第9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