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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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長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965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長育前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9658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年1月24日駁回檢察官職權再議聲請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6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726號卷第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上開扣案含伽瑪羥基丁酸液體之塑膠瓶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1│惡魔丘比特│1瓶│├──┼────────────────┼──┤│2│乖乖水│1瓶│├──┼────────────────┼──┤│3│聽話水│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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