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2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方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方美蓮於民國93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28,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21日止累計72,516元正未給付,其中68,322元為本金;3,201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2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美蓮│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8322││0月2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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