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35號聲請人乙○○○住○○市○○區○○○路000○0號非訟代理人 李昱宗 律師
陳鴻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奕華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