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25號上訴人即原告偉馳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瑞榮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843,2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8,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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