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60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