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賴柏瑞於本院訊問時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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