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宣羽 、 董晉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宣羽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債務人董晉辰住於新北市三峽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