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方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鼎貴 被告 謝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下列說明為補繳或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被告應塗銷預告登記請求權給原告,或由法院直接裁定塗銷」,惟原告於訴訟標的記載為:「台東市○○段00000○00000地號(PS.8-400地號買回後已被法拍)」,則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內容,是否包含「同段8-400地號土地」之預告登記尚非明確。若僅以塗銷「同段8-449地號土地」之預告登記為訴訟標的,則依原告所有同段8-449地號土地價值核定數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000元【計算式:253(平方公尺)×10,000元(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二、若訴訟標的尚包含塗銷「同段8-400地號土地」之預告登記,原告應查報同段8-400地號土地之價額,並提出同段8-400地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耕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