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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