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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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1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義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義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8行「經警通知其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製作筆錄」之記載應更正為「主動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製作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義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為警發覺前,即自行主動至警局供承犯罪,有其警詢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5頁、本院卷第25頁),足認被告係於員警尚無確切之根據足以合理懷疑其涉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時,即自首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確定後,仍不知悛悔,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癮之意志力薄弱,然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在性質上實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嘉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被告 黃義孝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居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義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091號案件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7年11月19日起至109年11月18日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7月7日1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段0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7月10日12時51分,經警通知其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製作筆錄,並於員警尚未知悉其上開施用毒品行為前,即主動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義孝經傳喚不到。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另經警方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毒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108I204)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1份附卷可稽。經核被告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義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再被告係於警方尚未發覺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前,自首而願接受裁判,請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檢察官許嘉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永明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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