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能季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能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能季前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重更㈠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范惠瑩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