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97年度簡字第68號、98年度花交簡字第10號判決書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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