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郭俊宏 債務人 黃一哲 即 黃進榮 之繼承人
黃瀅臻 即黃進榮之繼承人
黃麗婕 即黃進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進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進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