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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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杜祥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年7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蕉杏┌────────────────────────────────────────────────────┐│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台灣中小企銀宜蘭分│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101年11月6日│29,014元│FW0000000││││行 張福成 │蘭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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