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22號聲請人 李翊僑 上列聲請人李翊僑因與相對人 彭惠紅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翊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TH337409、TH337410、TH337411、TH337412、TH337413、TH337414)正本6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彭惠紅(住彰化縣溪州鄉大庄村新生巷11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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