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筆錄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簡志瑩~B法官洪能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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