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八六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涉嫌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准被告乙○○停止羈押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憑。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三紙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彰檢 朝勇 九十助四四二字第四八三九六號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桃檢守助字第九一八號函各一份在卷足憑,是以被告逃匿之情甚為顯然,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