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龍模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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