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賓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國賓因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