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19號原告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翰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日葵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4,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姜悌文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婉菱